。 第十三条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退出合作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作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作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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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5. 管理权的授予 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6. 合伙份额的处分 6.1合伙份额的转让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6.2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 的各方均有权向合伙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 12.1 本协议壹式叁份,两方各执壹份,合伙组织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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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借故两次指派亚达公司(在松溪县詹有代控制的公司)有关人员到公司进行所谓的审计,詹有代还擅自变更章程规定而特别授权非公司人员松溪人汤忠福等 职能部门举报本人所谓违法犯罪,企图追究本人刑事责任,一方面向人民法院恶意诉讼,企图让个人为公司的支出80余万元的费用买单,然而建阳法院也居然罔顾事实真相,枉法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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