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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主持公司解散清算,又遭法院以公司未达解散条件为由驳回。 为达到侵占本人股份的目的,詹有代、周惠姿之流于2015年2月份将万 的相关费用,是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构成,上述项目费用支出是本人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必然是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收入,因此1050000元与825011.90元应当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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