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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淮河北路58号。手机13801400658, 案由;申诉人不服淮安市中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748号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 操作不当,将异物遗留体内造成的,体检医生解释说是医疗纠纷只能友情口头 告知不予书面证明,如果投诉他们,他们以误诊轻松推脱责任,我经济损失自负,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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