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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权属南河村一组。原剅口乡承认张家湖开发占用南河村一组耕地面积,又承认土地所有权属南河一组,据此,监利县监政土决字(2006)1号件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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