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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汴河镇人民政府与南河村一组土地权属,下发了监政土决字(2006)1号文件。作出如下处理决议:一是争议274亩土地所有权属于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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