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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称:我们是工程中标单位,陈跃贤是工程总承包人,陈跃贤将建设工程中的钢筋工程分包给邵贤勇,我们刘兰萍、邵贤勇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我们 、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的规定,劳务工程合格,双方仅因劳务工程款发生纠纷的,分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劳务工程款的,应当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二被申请人的劳务费,并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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