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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址:江门市建设路49号之五。 负责人:吴达豪。 委托代理人: 、滞纳金12729.2元,自2015年1月4日起继续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为止)。 被告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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