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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刘××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见判决书 2006年6月9日作出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6、 判决书所判定的赔偿金额为36294.53元,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实际执行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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