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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号文件。作出如下处理决议:一是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于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汴河镇政府按1996年5月31的《处理意见》继续对南河村一 每年300元计算,每年应由汴河镇补偿南河村一组村民82200元。 3、如果履行征收手续,应按国家补偿标准,水田三年平均产值1162元的6倍计算,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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