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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反诉其他费1090元有第三人张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 字第44号裁定,俺盖原两审枉法判决、避重就轻;(撤销原两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重审) 11、本案重审(2009)津西民一重字第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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