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1、判决张璇玑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我国各种 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所依据的判决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应恢复原状,将住房归还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居住。(和附属设施) 2013年11月20日 举报人;陈仲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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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申字第0297号裁定。本院认为,陈仲英、张葳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共同参加本案诉讼。……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仲英购买诉争房的事实,就应当依法将房屋所有权判给陈仲英所有,却判给上诉人陈仲英和被上诉人张璇玑共有,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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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受让**供销社改制资产的职工共同集资,以陈忠的名义用集资款受让**供销社的资产,约定受让后,供销社的资产为10名集资者的共有资产。当时,共集资31 2012年,改制后的供销社将我作为被告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10年的房屋租金。庭审中,陈忠当庭否认集资事实,说改制后的供销社是他本人的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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