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是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XXXXXX法院 ,才造成原告动不动就拿刀威胁人,酒后三天两头闹事,这些证据对本案件有帮助吗? 检察院起诉书对案件明显前言不搭后语,与双方笔录都有出入:之后,被害人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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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大兴分局看守所。但就此案,田波确实是在对方酒后驾车滋事在先,且遭遇众人围殴,为保护自身免受更大伤害,而不得已进行的本能防卫。 田波不仅手无寸铁,而且尚坐在车上。 对方多人追打田波一人,并拿起椅子砸向田波。 作为防卫,田波致对方轻伤,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田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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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B、C、D、E、F为同事,在外玩耍,A酒后无故滋事,连续踢打B、C、D三人; 2,殴打过程中,E赶出与A扭打,打伤A眼部,致使 元,D、E赔偿A 1500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完结; 6,A事后检查发现眉骨和肋骨骨折,认为构成轻伤报案,预追究D、E、F三人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请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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