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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1、判决张璇玑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我国各种法律规定的 ,因此,购房款来自申请人陈仲英父母,并指定增给陈仲英购买婚后用房;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和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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