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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具备此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 其次,一审判决将 “停机号码转让费” 作为犯罪客体,认定为电信公司的合法财物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停机号码 收,欠费自理,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风险由代理商刘勇军承担。电话用户自安装、维护及一切服务都是由代理商刘勇军所提供,本案中申诉人刘勇军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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