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另两名个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挂靠外省具有资质的公司,在本省成立分公司开展业务,分公司两名副总(合作股东)利用职务便利,私刻甲方单位公章,伪造阴阳合同,重复支付工程款等手段侵吞公司400多万元款项,请问:1,是否构成哪些罪? 2,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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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缔约过程中实际经办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而非纯粹通过造假手段捏造整本合同。《合作协议书》本身也并非所谓“犯罪工具”,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以 政府的某要人在操控着整个案件,从公检法的内部也屡屡传出“领导”的意思。西城的业务代表恽某,是整个案件的操控人,也是受贿人,然而,他的自首、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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