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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约定可以认定一审原告练高胜与今湖湘公司之间系合伙关系,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了无名合同的存在,并规定无名合同适用 被申请人练高胜与今湖湘公司股东练高强及申再审申请人练泽雄、练祖楞个人合伙,那就必然有每个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出资及分配利润的比例的约定,没这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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