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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程度 竟然通过政府的‘司法救济’等买单的话。以后去打人都要政府买单,这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法律吗?再说伪造他人身份,符不符合刑法规定。调解协议书上也没有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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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谋取利益,而非纯粹通过造假手段捏造整本合同。《合作协议书》本身也并非所谓“犯罪工具”,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3、 ,一个连民事都谈不上的所谓案件,凭什么能在江阴成为“刑事案”?难道江阴是在中国之外吗?江阴的政府是否清廉,江阴的司法有没有阴暗,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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