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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吉林市中院“1号刑监通知”先认为按“刑诉法”第204条第三款:“被害人有证据……,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然后又以“检察院作出 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洁,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请问:办案法官说这个环节最长时限6个月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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