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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民初字第4号调解书非丝钉厂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主体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4年4月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张良宋及丝钉厂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4月5日河南省高院二审改判嘉碧公司偿付张良宋货款300.5万元,丝钉厂应依法对该货款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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