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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为成立要件,但是万伟没有提供北装公司收到或其交付货币证据。 从万伟、李伟、张全良(万伟朋友,经万伟介绍于2006年年底和王振吉认识,在万 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案中万伟所持有借条形式虽然是真实,但由于北装公司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依据,合同生效与否万伟继续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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