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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混淆。同时,刑事诉讼不能以“自认”定案,本案控方没有出示任何与短信相关证据。上诉人“自认”银行系统短信提醒,而银行及控方举出证据信函 后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并不构成《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一审判决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自由是无价。恳请法庭慎之又慎,厘清罪与非罪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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