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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日,叶光煌与苏志铿、苏雪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叶光煌将坐落于武夷山市生态创业园区仙店路1号 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苏志铿、苏雪婷是否已经付清80000元购房余款。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已付清该款项,主要证据是被上诉人叶光煌书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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