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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损失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的损失,张三、李四间无法确定出资比例,所以各自承担剩余责任的40%”,这样是否正确? 现在张三家属打算上诉,理由一:李四是王五的 因李四的雇员王五造成的损失,不因是合伙经营过程的损失,不是共同债务,不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担。个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弄清事实,张三不是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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