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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中提前将“加处罚款”予以说明,是启动“加处罚款”程序的预先告知方式,在这种状态下的加处罚款效力还处于待定阶段,还不具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剥夺我公司救济权利。于是我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加处罚款部分。未见法院回复。 请问加处罚款部分没有单独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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