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给予第三人(即非本人)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无辜原告承担该公司负债。第一人民法院为包庇工商局的“疏忽”行为,不仅无视法律法规,该核准变更登记行为系因第三人 ,原告也并非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而仅仅是为了恢复变更前状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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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重要的录像证据被中山市南区公安分局称已删除,而我确实是在事后第二、三天的一个早上两次到中山市南区信访部要求保留当晚录像以备日后出庭之用。这个有书面申请证据!所以如果录像证据删除的话有两个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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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停工建设前,为安置部分被拆迁企业过渡,经有关部门同意,我公司在沿中山大道、前进五路及三新横街的一侧建成了一批临时经营门点。 2000年5 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我公司起诉。 二审。2010年12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武行终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见附件六),以同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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