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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作价给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区留作院内人使用。2004年,新公司经理(原公司经理)与副经理(原公司书记)在没告知院内任何人情况下,将休闲地转让给了新公司 年3月,开发商来院内动工时,院内人才知改制时留给大伙的休闲地及通道被新公司侵占。请问:该宗土地过了诉讼时效么?谢谢!侵占人应负侵占刑事责任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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