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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说的是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这一点正体现了一事不再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既判力原则。 被告。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行政复议办案人陈某明知第三人未作书面陈述,且被申请人琼X市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提供的长坡镇政府1993年出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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