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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余杭法院称:经审查,对此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前者是必须依法拆除,余杭法院的法官称“客观上已无法强制执行”,现在这个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由于余杭法院的这些法官枉法裁决,使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原砖瓦厂的占用集体建设用地10.05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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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安置住宅,使我居者有其屋,法院也不予执行。五年后,2005年3月25日,省法院向房管局作出(2002)辽行监字18号《司法建议》 是乘人之危,权利打劫。这是出于对拆迁人及其同伙的私人感情,进行庇护的渎职和枉法行为。这是法院侵占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借口。这是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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