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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鹏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高红卫 审 判 员 周义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蕊 我的笔记本被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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