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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请问一下这句话是怎么一个理解方式? 我如果要补办证书的话,我该怎么做?听说还要登报声明?是不是有这回事?求助各位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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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天性视力很差,体检达不到两眼矫正视力之和大于5.0,不能通过。我看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只要求申请人具备教育教学能力,为什么省里的规定和这个不一样呢?先天残疾本来就就业困难,现在连申请教师资格证也不能,现在我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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