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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甘肃省元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38元,并书面道歉; 4、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拆除引风机和烟道,恢复建筑物外观,停止污染行为。 四、甘肃省元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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