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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社》社联部 二OO九年一月 附2. 青岛市公安局口头通知我公司关于犯罪嫌疑人蔡可忠案撤案决定: 蔡可忠男 住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2号内3号楼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案【案号:青公经撤字(2008)15号文书】。 对此我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申请有关部门复议案件,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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