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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3】7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以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 “两份合同的差价款,因为高均在滦平县复审时要求过《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事实理由申请书》|。(2007)滦民初字第974号,不是说没要求过给付两份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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