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矛盾的,在《关于财产分配协议》中刘凤香明确阐明:“刘之母亲尹淑芹房屋遗产售价12.5万元,其遗产应由其子、女刘会来与刘凤香继承。故每人应 房屋即301室。 此房为铁路房改售房,此房转让也好,继承也好必须保证此房居住人的居住权和共有权。 ‘中心’印制的房屋更名《申请书》(附件13)下面的注说得很明确 ...
//www.110.com/ask/question-1599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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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矛盾的,在《关于财产分配协议》中刘凤香明确阐明:“刘之母亲尹淑芹房屋遗产售价12.5万元,其遗产应由其子、女刘会来与刘凤香继承。故每人应 房屋即301室。 此房为铁路房改售房,此房转让也好,继承也好必须保证此房居住人的居住权和共有权。 ‘中心’印制的房屋更名《申请书》(附件13)下面的注说得很明确 ...
//www.110.com/ask/question-1599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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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矛盾的,在《关于财产分配协议》中刘凤香明确阐明:“刘之母亲尹淑芹房屋遗产售价12.5万元,其遗产应由其子、女刘会来与刘凤香继承。故每人应 房屋即301室。 此房为铁路房改售房,此房转让也好,继承也好必须保证此房居住人的居住权和共有权。 ‘中心’印制的房屋更名《申请书》(附件13)下面的注说得很明确 ...
//www.110.com/ask/question-1596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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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矛盾的,在《关于财产分配协议》中刘凤香明确阐明:“刘之母亲尹淑芹房屋遗产售价12.5万元,其遗产应由其子、女刘会来与刘凤香继承。故每人应 房屋即301室。 此房为铁路房改售房,此房转让也好,继承也好必须保证此房居住人的居住权和共有权。 ‘中心’印制的房屋更名《申请书》(附件13)下面的注说得很明确 ...
//www.110.com/ask/question-1596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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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夫妻关系,两人有子女3人C/D/E,房屋一套,登记在A名下。2003年A亡,2010年B/C/D放弃A的遗产继承并办理了公证,B同期与 卖给F,F支付约定款项,但没有占有该房屋,口头约定在该房屋动迁前,可以一直居住。同样因为属动迁区,没有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 问题:2018年,该房屋开始动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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