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已签订的协议里有不平等条约,那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协议里说实习期间我若因为个人原因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他们可以开除我并且不给工资。这不是说他可以找个理由就把我开了还不给工资吗?这样的条约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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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的实习协议里有一条:如试用期间,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要求,需要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待甲方批准后方可离职,在试用期间离职的,甲方视 给予发放。备注:如乙方在使用期间因个人原因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有权辞退乙方,乙方因个人原因离职,工资不给予发放。 这合法吗?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尤其是那个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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