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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这些呢,这份合理吗,我能否呢? 告知 十四条: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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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但一个月后公司却说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我必须与公司签订禁止协议,要求离职后三个月内不得进同行工作,每月有一半工资的补偿。但 ,是公知的技术,而公司却变相的说拥有技术就是拥有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我,结果公司不开具离职证明和结算当月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公司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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