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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签字并非其本人所为,原告本人没有上学念过书,不会写字,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笔迹鉴定,证据三视听资料中的多处青储池并非在三杨小区拍摄。 被告说原告在起诉状 签字与借条上的签字同属杨玉忠所为,经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天鼎司法鉴定事务所宁夏分所进行鉴定,案中借条上的签字为原告本人所签。 五、法院认定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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