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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2009年12月1日(在公司成立之前),并盖有现公司的公章。甲公司以此证据证明公司股东王某和李某未抽逃其出资; 2、广东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 抽逃资金成立。理由是股东王某和李某在公司成立时,因资金不足分别向乙公司借款120万元和50万元作为其个人第一期出资,在甲公司成立后的第三天,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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