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4年进入公司,2000年结婚时向公司申请了一间较底租金的房子做家属房,2004年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公司被兼并,强行与我解除合同,要我搬走,请问我能向公司提出搬迁补常吗?如果能,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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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双方公开,任何一方如有疑问,应在正式评估报告出来前向双方组成的收购工作小组提出,再正式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意见。 2、按照最终审计评估报告确定的收购价款 劳动合同的员工(待签约员工)由乙方自行负责解除劳动关系。愿意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待签约员工)的劳动关系及按国家规定享有的福利待遇(各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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