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了家公司,注册时是我跟朋友的名字,现在我请了另外一个人,私底下给让给他10%的股份,当时跟他签订合同时第一条上写的“合作经营项目范围包括:移动互联网项目、人力资源项目、保险代理项目、投资咨询项目等。甲、乙、丙三方占股份:甲方占51%、乙方占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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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选择自2011年5月31日离开之前的这家公司。当时在办理营业至少的时候,投入资金是代理进行垫资,并以他70%我30%的比例进行垫资。当时他曾曾诺创业之初的 手续。我想问下。1像这样的情况是否违法?我该如何维权。2自己的比例是否就是按照当初的30%呢?3该公司无任何劳动合同与保险,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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