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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即擅自离开公司,连续旷工60余天,于2006年7月10日恒安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其一,因其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条件,不能取得上述配送 以上,否则,应交还培训费8000元。另外,根据恒安集团公司2004年11月9日《关于职工离职或辞职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培养的技术骨干的中层干部自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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