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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处连续工作5年以上,否则,应交还培训费8000元。另外,根据恒安集团公司2004年11月9日《关于职工离职或辞职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规定 2、记于被告名下的恒星公司股份156067股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偿还原告培训费33000元及赔偿金50000元。4、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 审理中原告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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