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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规定和潍恒安办字(2003)第19号“关于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待遇问题规定”,被告应支付赔偿金5万元。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记于 ,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职工培训费及因离职产生损害赔偿,属于职工与企业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故原告就该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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