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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开公司,连续旷工60余天,于2006年7月10日被恒安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其一,因其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条件,不能取得上述配送股、期权 本院不予支持。职工的培训费及因离职产生的损害赔偿,属于职工企业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故原告就该部分诉讼请求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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