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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第五项“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一切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赔偿的责任”的规定和潍恒安办字(2003)第19号“关于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故原告就该部分诉讼请求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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