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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办字(2003)第19号“关于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待遇问题规定”,被告应支付赔偿金5万元。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记于被告名下 培训费33000元及赔偿金50000元。4、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记于被告名下恒安集团公司现金股13000股按每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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