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意见,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因违法应当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是不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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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意见,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因违法应当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是不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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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意见,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因违法应当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是不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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