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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原告培训费33000元及赔偿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告采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各种培训,特别对于被告,由一名普通大学生被培养 ”,作为新建公司的注册资本,以期权股的方式分配给在职、内退及退休人员。上述人员在公司的实际股份减去其工龄股后的股份数乘以86.99155%即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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