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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局领导任职期间并未对我厂厂址问题提出过质疑,2005年由县企改办据此(按新市建规划标准扣除公用市建红线面积)整体转让给我继续经营洮砚开发事业。直到 这两户私人协商转让土地补偿费为由拒绝发证,这就使人难解其中奥妙所在,这明明是县经计委为我厂依法批划厂址,你们随便以临时用地形式(有效期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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