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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形式(有效期为二)批划给个人,我们要用自己土地,还得和个人协商补偿土地使用费,这个妙处倒底何在?这户修个人住宅居住多年后又转手高价出卖 对此非法转让行为连声气也不吭呢!你们所谓“收回”、“估价”、“拍卖”还都处在空谈之中!再次希望您们能真正处于公平地继往开来,依法行政!! 以上请贵局认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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